74岁老人在基金投资中损失38万,诉讼获胜反驳仲裁要求
74岁的一位老人投资100万元购买基金产品后遭遇38万元的损失,因而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。基金公司随后更新了其App,将包含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作为登录的前提条件。法院认为,这种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,违反了仲裁应自愿的原则,因此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具法律约束力,并驳回了基金公司提出的异议。10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与多部委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例,该案例被选入其中。
案例显示,2015年12月,74岁的方某在某基金公司的业务员推介下投资了100万元,随后的产品亏损严重。到2024年12月通过App赎回时,他累计亏损约38万元。方某认为公司以“低风险、高回报”进行虚假宣传,导致其损失,决定追求赔偿,于2025年9月提起诉讼。
在初审前,基金公司提出要求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处理,并称其在以往案件中也是这么做的,因此对App进行了改进,使得争议解决条款变为登录的前提。方某在2025年10月登录更新后的App并被动勾选了涵盖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。尽管协议中明确了仲裁条款的效力溯及既往,但方某指出,他在购买基金产品时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,而基金公司在2018年前后撤销了线下服务机构,使得App成了查看产品信息的主要渠道。因此,他勾选协议也只是为完成登录,而无法认为其同意了仲裁条款。 pg赏金女王
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,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。尽管基金公司通过弹窗提示用户阅读,并以加粗方式标明仲裁条款,但用户选项仅有“同意并签署”与“不同意并退出”,如果用户不同意就无法继续使用App。这种方式违背了仲裁的自愿原则,因此法院裁定方某不受该仲裁协议约束,案件应通过诉讼处理,从而驳回了基金公司的异议。基金公司对此裁定不满,提出上诉,但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了原裁定。
四个部门表示,根据中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,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应基于自愿原则,仲裁协议需要当事人真实的合意。基金公司将仲裁协议设定为用户查看产品信息的前提,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,因此这种协议对投资者不具约束力。本案为规范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强制变更争端解决方式,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示范,彰显了数字金融时代对公平原则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。